大明律 集解附例 卷130 光绪34年
资料信息
资料导读
这本书是什么
这是明代根本法典《大明律》的清代刊本,题大明律集解附例,凡三十卷,刊于光绪三十四年(1908)。大明律洪武三十年定型,以名例冠首、六部分篇,共四百六十条,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总结性法典,下启清律乃至近代立法。清末变法修律之前,大明律的系统仍是理解传统律学的正源。
作者与版本
大明律为明太祖朱元璋主持编定,草创于吴元年律书,洪武年间屡经修订而定型。集解附例是后世在律文之外,汇集诸家讲解与条例的通行形态,便于官吏检用。本条为光绪三十四年刊本,正值清末修律、新旧交替之际,是旧律行用末期的印本。
内容与目录
全书三十卷:名例一卷,吏律二卷,户律七卷,礼律二卷,兵律五卷,刑律十一卷,工律二卷。律下附集解与例文,条分缕析。内容涵盖五刑、十恶、八议等总则与六曹分管的罪名体系,是研究明清律学与司法实践的基本文献。
适合什么样的读者
适合法律史、明清史研究者案头使用;初学者可先读导读性论著建立框架,再回头查检律文集解,效率更高。
本站这一条是什么版本
本站这一条为《大明律集解附例》电子版,资料编号968,三十卷,题光绪三十四年刊本。本站统一人工发货,完整性/清晰度请以资料页截图为准,下单前可联系客服核对。
《大明律》是《大明律集解附例》的简称。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。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,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。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,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,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,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。
《大明律》共分30卷,篇目有名例一卷,包括五刑(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)、十恶(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、内乱)、八议(议亲、议故、议功、议贤、议能、议勤、议贵、议宾),以及吏律二卷、户律七卷、礼律二卷、兵律五卷、刑律十一卷、工律二卷,共460条。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,是承《元典章》而来的,与《唐律》面目已不尽相同,在内容上也较《唐律》有许多变更。又增加了“奸党”一条,这是前代所没有的。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,罪重者更为加重。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,后者主要指对谋反、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。不准“奸党”“交结近侍官员”,“上言大臣德政”等,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、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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